▲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收受包商回扣111次,其中8次判決確定。(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戴若涵/南投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任內涉嫌於多起採購案、工程案向包商收取回扣,與其妻舅簡瑞祺都遭到法院判刑,但他不服判決結果,提出第三審上訴,日前台中高分院依照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款收取回扣共103罪改判李朝卿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至於簡瑞祺則被判刑16年,褫奪公權9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朝卿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間,利用他南投縣長任內發包多件工程的機會,收受包商103次回扣,金額合計高達328萬0935元(另8次收取回扣,已經判決確定,並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而他的妻舅簡瑞祺也利用機會,與李朝卿等人一同收受回扣15次,金額達70萬元(另6次收取回扣,已經判決確定,並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台中高分院勘驗各項事證後,認為2人罪證明確,審酌李朝卿受縣民託付,本應該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沒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的機會,濫用職權,與簡瑞祺一起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還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
合議庭指出,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沒想到李朝卿竟不思考如何加強建設,反倒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的傷害非常大,不法犯罪次數高達103次、犯罪所得甚高,且犯後並無悔意,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
至於簡瑞祺,合議庭認為,他雖不是公務員,但沒有謹守公私分際,竟仗著自己是縣長妻舅的身分共同收取回扣,犯罪次數達15次,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9年,2人犯罪所得均沒收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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