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車追違規機車追到路口,遭機車撞上,騎士倒地重傷。(圖/民眾提供)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警追嫌犯還是量力而為!神岡區一男子騎機車闖紅燈,豐原分局黃姓警員見狀,開警備車尾隨追逐,雖有開警示燈、鳴警笛,追到某無號誌交叉路口時,與一輛機車相撞,騎車林姓男子倒地重傷。台中地院認為,黃員開到路口「未適時減速慢行」,明顯有過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豐原分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及見解,因黃員已請調他縣市警局服務,將協請該機關協助黃員後續程序。另已宣導同仁注意執勤安全,確實遵照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之安全。分局也持續針對「路檢攔檢」、「交通違規」及「追緝刑案車輛」等3種態樣,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對於必要追車時,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保持安全距離尾隨,注意行車安全及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判決書指出,時任豐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黃姓警員2018年4月某晚開警備車巡邏,在神岡區發現一輛機車違規闖紅燈。他立刻開警示燈、鳴警笛尾隨追逐,卻在行經某個無號誌交叉路口時,與林姓男子騎乘機車相撞。林男人車倒地,重傷昏迷,送醫進加護病房治療後,救回一命,對黃員控告業務過失傷害。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黃員駕駛警備車追逐違規車輛,應在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準備。黃員卻疏於注意,貿然駛入該路口繼續前行,發生車禍,明顯有過失。
▲警備車車頭左側遭撞,嚴重毀損。(圖/民眾提供)
另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黃員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具有肇事因素。當然,受傷的林姓男子騎機車未減速慢行,也未注意避讓執勤警車先行,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現場另有一輛汽車在該路口10公尺內禁止停車範圍停車,影響行車視線,車主也違反該交通安全規則,皆屬本車禍的肇事因素。
但事故鑑定報告中提到,「被告駕駛警備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應為本案肇事主因」,這部分未獲法官認同。
法官認為,警察開警備車尾隨追逐車輛是依法執行國家公權力,具有維護社會治安、增進公共利益重要功能,在事態緊急及保全行為人或相關事證不至於稍縱即逝狀況下,如果要求員警行經無號誌路口,還要費心計算不同行向車道數多寡才決定是否能通過追逐,並不適宜。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聽到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救險、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等車輛執行緊急任務警號時,應避讓行駛。經函示交通部, 交通部函文也持相同意見,認為警備車具有優先路權。
法官審酌,黃員開警備車追逐闖紅燈騎士,雖已鳴警笛、開警示燈讓他人知道要避讓,但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仍應適時減速慢行,才可避免事故傷亡。黃員疏於注意釀禍,造成林男受傷,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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