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姓名涉及隱私? 陳時中:特別情況下不得不為的手段!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陳時中。(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明知故犯」條款,今(17)日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或國家,一旦回台確診就公布姓名,但外界疑慮此舉涉及隱私,有違法治國家精神。對此,指揮官陳時中說,如果今天100個人要疫調,不公佈也不行。他強調「這是在特別情況下,我們不得不為的手段!」

明知故犯條款規定「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收必要費用。」另外,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若不確實,除不得領防疫補償,還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及第69條第1項最高處15萬元罰鍰,另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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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公布姓名標準,陳時中解釋,不是去了就一定會公布,而是明知故犯不會提供居家檢疫補償費用,若是返台確診染疫,才會公布姓名,並加收其他費用。他也強調,因為短時間境外移入增加很多,如果沒有更嚴格的警告要求大家,未來會有更大的負擔。

但外界質疑公布姓名涉及隱私和有違法治國家精神,對此,陳時中坦言,知道公布姓名對隱私或各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塊一定會謹慎去做。但他也強調「今天10個人疫調還可以,但如果是100個人呢?不公佈也不行,因為人員無法一一去查,所以一定要公布姓名做基本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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