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稱被劉男帶回家3度性侵,但法院認為花花在性行為後,還能跟劉男一起看電視、逛街,與常情不符,再參考證人說詞,依罪證不足判劉男無罪。(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輕度心智障礙女子花花(化名),在2017年7月間得知她與母親吵架不想回家後,便帶她到住處於12小時內發生3次性行為,花花事後控訴劉男不顧她說「不要」,3度強脫她內衣褲性侵,但劉男辯稱每次都是花花主動。刑事部分,法院一、二審皆判劉男無罪,花花再向劉男民事求償100萬,日前北院判她敗訴。
花花控訴,劉男於2017年7月6日將她帶回家,下午1、2點才剛吃完飯沒多久,劉男就在房內強脫她衣褲,並將她推到床上性侵得逞,被劉男帶到外縣市的她,只好跟著劉男進出,晚餐後又被劉男2度性侵,到了午夜,劉男從睡夢中醒來,又趁她半夢半醒間對她第3度性侵;直到隔天2人出門時,花花趁劉男不注意向交通警察求救,她才終於脫離劉男的魔爪。
劉男於庭上喊冤,稱與花花在交友軟體認識後,於7月6日約她與友人吃早餐,當時花花稱與媽媽吵架不想回去,主動提議要去他家住,2人吃過午餐後,花花便找他看手機裡的A片,2人順勢發生性行為,完事後還一起看電視,第二次性行為也差不多是這樣,2人當晚到夜市買東西,晚上睡到一半,花花又起來找他看片,2人第3度發生性行為。
劉男表示,隔天早上2人和朋友出門,花花向他坦承把手機開成飛航模式(不能發射或接收訊號),並趁他不注意時去找交通警察,問自己是不是被通報為失蹤人口;警方得知2人發生性行為後,便通報性侵開始調查。
法院審理時,花花證稱被性侵後,仍與劉男一起看電視、聽音樂,甚至2人還一起去看醫生、逛街,劉男友人也證稱,他們一起吃飯時,聽花花抱怨媽媽會打她,讓她壓力很大不想回去,是主動要求與劉男回家,且過程中花花的應對也很正常。
法官依證人證詞,認為花花與劉男相處的2天裡,自由沒受限制卻沒對外求救,甚至還在性行為後與劉男一起看電視,種種行徑與性侵受害者的常情不符,依罪證不足,判劉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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