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留下一張「四子單獨繼承」的遺囑,引爆大房3個兒子與二房獨子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大房三哥張國政無法接受父親生前的安排,2018年對老四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之訴,歷經2年審理,一審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遺囑的確是張榮發生前所立,16日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3月16日下午2點10分,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針對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效力案作出宣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等同於認定張榮發生前留下「四子單獨繼承」的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將來若全案確定,張國煒預計可穩獲約140億元遺產。
一旦全案確定,張榮發所有法定繼承人,包括已故大房張林金枝所生4名子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已過世的女兒張淑華(由子女繼承),與二房李玉美及其獨子張國煒等6人,可以均分一半遺產特留分部分,另一半再由張國煒獨得,他共可分得遺產的約58.3%(12分之7)。
張榮發在遺囑中最後寫下希望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老四張國煒出走創辦星宇航空已順利開航,老大支持的專業經理人經營長榮集團,也有穩健表現。如今面對武漢肺炎衝擊,2房子女各自的事業都正嚴陣以待,如何實現張榮發生前的遺願「和睦相處,互相照顧」,正考驗著大房與二房共4個兒子的智慧。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二房獨子(老四)獨得所有遺產及擔任總裁,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父親張榮發生前在精神狀態無法自主的情況下,立下由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及擔任集團總裁的遺囑無效,並未獲得法官認同,一審遭台北地院判敗訴,影響官司勝敗的,是張榮發在遺囑上親自簽名、親口說要辦遺囑及請來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到場公證三大關鍵,最後,筆跡也經調查局鑑定認為是親簽。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據醫院的診斷、病歷資料與證人說詞,張榮發2014年12月在台北市民生東路家中立下遺囑時,神智狀態相當正常,當時他健康不佳雖多次住院,但精神狀態仍不錯,當時在長榮集團老臣柯麗卿等4人見證下,由總裁特助劉孟芬代筆寫下遺囑,並有公證人在場依法公證,公證人也出庭表示,當時親眼看著張榮發親手將遺囑密封,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張榮發也一一簽名,張榮發還核對證人的身分證,思緒相當清楚。
因張榮發在遺囑上親自簽名再密封,符合「密封遺囑」的相關法定要件,本刊調查,此案經調查局鑑定,筆跡是張榮發親簽,法官認定遺囑有效,駁回老三張國政的請求。知情人士指出,至於《民法》規定「特留分」要分給其他法定繼承人部分,雖須獲得保障,但此為日後遺產分割才要處理的問題,並不影響本案遺囑效力。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分成5種,第一種是被繼承人生前自己寫的「自書遺囑」,除了親自寫及簽名外,也要寫下年月日;第二種是「公證遺囑」,要由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
第三種是「密封遺囑」,立遺囑人要在二個證人面前立下再簽名後將遺囑密封,封縫處也要簽名,也要有公證人在場見證是當事人親封;第四替是「代筆遺囑」,要由立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第五種是「口授遺囑」,當事人若有命危等緊急時,可以筆記口授或錄音口授遺囑,也要由立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立下口授遺囑。
張榮發立下的遺囑,屬於「密封遺囑」,通常是當事人基於「保密性」,希望遺囑在他過世後才公布,因此以立下後密封,張榮發生前在家中立遺囑時,依據醫院證明及在場者作證,他的識非常清楚,並沒有遺囑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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