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越龜速車「未保持50米」挨罰3千元!他不服提訴訟下場出爐

▲▼國道,高速公路,車流,服務區。(圖/高公局提供)

▲劉姓男子遭檢舉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挨罰3000元,違規記1點,他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高公局提供)

記者徐愷昕/苗栗報導

劉姓男子日前時速100公里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途中他從超車道超越前方一台時速80公里的車子後,快速變換車道切回中線,怎料卻遭檢舉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挨罰3000元及記違規1點,劉男不服,認為自己超車後有隨即拉開距離,遂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院20日審結認定他違規屬實,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2019年9月20日下午時速100公里行駛於國道3號北向69.2公里處時,當時前方僅有1台時速80公里的車子,且該車前方也相當空曠,他見後方車輛逐漸減速有回堵趨勢,下定決心要超越前車。

劉男超車後切回中線,因速度非常迅速,很快就拉開了車距回到安全距離,怎料,卻被他超越的車輛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害他挨罰3000元,以及被記違規1點。

劉男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都有在注意車距,且他在速限內從內側車道超車後,也有隨即穩定拉開距離,並無任何疏失,另外他也提出質疑,認為該檢舉人時速8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偏慢,應行駛在外側車道較為妥當,再次強調自己沒錯,向法官聲明希望能撤銷處分。

法官勘驗案發當時的行車紀錄器,發現劉男超車後兩車車身相當靠近,推斷距離不到10公尺,但依當日天候狀況來看,超車後應保持車距50公尺較為適當;至於劉男直指檢舉人車速較慢、未行駛於外側車道一事,法官認為縱使檢舉人違規,也與劉男違規事實無相關,審結判監理站裁罰正確,劉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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