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姓男子2017年間到台中中友百貨公司購物,指控稱手扶梯故障,害他重摔受傷留下後遺症,導致他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作答而未能錄取,要求中友百貨董事長賠償149萬元;法官以趙未能舉證證明,予以駁回。(圖/示意圖/CC0圖庫)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趙姓男子2017年間到台中中友百貨公司購物,指控稱手扶梯故障,害他重摔受傷留下後遺症,導致他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作答而未能錄取,要求中友百貨董事長賠償149萬元;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趙男跌倒時,手扶梯因故障而有嚴重抖動,以趙未舉證證明他跌倒所受的損害,與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遂將他請求損害賠償駁回。可上訴二審。
趙男表示,他於2017年5月28日前往中友百貨公司購物,搭乘手扶梯時,因手扶梯故障、出現嚴重抖動,讓他重摔兩次,導致身體有多處挫傷,右手因此遺留嚴重後遺症,使他於同年度舉行的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寫自做答而未能錄取為公務人員,工作損失無法衡量。他還說,至今仍在治療該傷勢中,無法入睡,身心遭受痛苦,受有勞動能力損失之不法侵害,依民法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醫療費及撫慰金合計149萬元。
中友百貨辯稱,趙男於案發當日向服務台人員表示他搭乘手扶梯跌倒受傷時,公司即派員到場處理,經護理師檢視傷勢,發現趙男左小腿脛骨、左膝蓋及右手手背輕微挫傷,現場給予傷口處理並簡易包紮後,便陪同趙前往醫院就診,經醫師X光檢查評估趙的骨頭並未受傷,並開立藥膏請趙塗抹於患部即可,且事後中友百貨仍持續派人主動關心趙的傷勢。
法官勘驗趙男搭乘手扶梯的監視錄影畫面,見一名男子身穿短袖背心,踏上手扶梯後往上步行數階時往前跌倒,約2、3秒後再自行爬起,手扶梯此時則繼續往上行進,而該男子當時雙手都拿著物品,沒有扶著手扶梯把手。
依據勘驗內容,並未發現趙男所說,跌倒當時手扶梯有出現故障或嚴重抖動的情形,而後來隨即搭乘同一手扶梯的其他乘客,均平穩且安全的抵達下個樓層,未出現異狀。此外,中友百貨將全館手扶梯委由專業廠商每月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手扶梯之安全檢查,皆符合法規範。
法官認為,趙男除主張因手扶梯故障致他跌倒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他跌倒時,手扶梯因故障而有嚴重抖動之事實;趙也未舉證證明他於手扶梯跌倒所受損害,與企業經營者所提供服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認趙男主張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趙依民法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業者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共計149萬元,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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