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因為脫光在活動中心遊走,遭判拘役30天。(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高姓男子於108年10月,在阿蓮區一間里活動中心外,以未著外褲、內褲,公然向外裸露生殖器之方式在外遊走,嚇壞周邊民眾,不過高姓男子卻否認自己有猥褻的行為,只是褲子沒穿好,「猥褻是要去摸女生才是猥褻,我只是褲子較鬆」,但橋頭地院審結仍依公然猥褻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高姓男子在活動中心外未著外褲、內褲,還公然向外裸露生殖器,民眾勸導這裡是公共場所,而且二樓又有小朋友在此接受課後照顧,要求他把褲子穿上,但是他不理,又口氣很差的說有種就報警。但高姓男子卻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的行為,他辯稱自己只是去活動中心上廁所,有穿褲子,但沒穿好,只是褲子比較鬆,甚至辯稱「猥褻是要去摸女生才是猥褻」。
有路人證詞、員警執勤報告為證,橋頭地院認定高男在案發時行為時意識清楚,也沒有因酒醉意識不清而無法穿上褲子的可能,明顯是卸責說詞,不足採信。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高男智識思慮正常,卻不顧公共場所他人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裸露下體,足以損及社會秩序,念在他家境狀況,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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