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5日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最重要的改變就是明文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時,主動派員至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讓用戶不用再奔波前往有線電視公司辦理退機。
NCC平台事業管理處專門委員黃睿迪表示,「系統需主動派員至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條文,這部份除了是回應立委的建議之外,也考慮到有些系統商經營區的幅員比較遼闊,特別是偏鄉地區,如果要解除契約,消費者要自己到公司營業處所去還盒子、還遙控器等配件,對民眾很不方便,所以增加了這一點,要求系統派人去收,包括合約到期不續約或提前解約都是。
NCC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105年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審酌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意見,修正重點包括:
一、 依據現況,修正草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條文不合時宜之稱呼(如電視機、解碼設備);
二、 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要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多元管道,揭露交易資訊;
三、 配合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已施行分組付費現況,增列應揭露基本頻道組別及付費頻道收費項目;
四、 為強化用戶權益,要求系統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時,主動派員至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
NCC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30天,廣蒐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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