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王男與12歲少女晶晶交往後,2人5度發生關係,王男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有期徒刑3年8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徐愷昕/宜蘭報導
19歲王姓男子在臉書認識小學6年級少女晶晶(化名),2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多次在女方家客廳發生關係。晶晶升上國中後將此事告知學校老師,老師覺得在這年紀發生此事實在不妥,速向上通報,同時也趕緊告訴晶晶父母。法院審理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王男有期徒刑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王男2018年5月中旬透過臉書認識12歲少女晶晶,2人月底時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王男明知晶晶才小學6年級,身心發展、性自主能力及事務判斷能力尚未成熟,卻仍於同年7月至9月間,5度在晶晶家中客廳與她發生關係。晶晶上國中後一日向老師告知此事,老師聽完覺得不妥,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先行通報,隨後晶晶也在爸爸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高雄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但期間他不僅未取得晶晶父母諒解,還持續帶晶晶外出。法官認為,王男為滿足自己性慾,竟不顧晶晶年紀還小就與她發生關係,考量他過去無前科紀錄,案發時年僅19歲,年紀尚輕、思慮未周,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共5次(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後應執行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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