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與騎腳踏車的老農相撞後迅速離開現場,遭控肇事逃逸,聲請釋憲及再審後,行車事故鑑定資料卻逆轉案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南報導
嘉義縣一名蕭姓男子2014年被指控開車行經太保市北港路2段巷口時,不慎撞倒騎著腳踏車的蕭姓老農,導致老農右手、右膝受有擦挫傷,老農認為他當時沒有留下聯絡方式,等警方到場便隨即離去,根本肇事逃逸。一審嘉義地院判蕭男有期徒刑8個月,案經上訴二審,改判6個月,蕭男不服聲請再審,因為行車事故鑑定會指出「老農當時逆向」,台南高分院最後改判蕭男無罪,全案確定。
蕭男當時他開車要送母親回診時,卻與騎乘腳踏車的老農相撞,立即下車幫忙牽起腳踏車,並且撿起掉落路面的菜瓜及關心老農傷勢,當時也表示急著要送母親前往醫院,便請老農記下車牌,表示會負責,不過老農卻狂罵他,還拿鐮刀揮舞相向,嚇得他立即逃離現場。
老農卻說,蕭男要他別報案,也沒有等警方到場就離去,僅停留了4至5分鐘後,便以「母親要開刀」為由,開車離去,根本沒有提到車牌號碼或者公司名字,認為對方逃逸,才報警提告。
一審嘉義地院認為,蕭男體型壯碩,面對瘦弱的老農揮舞鐮刀,並沒有逃之夭夭的必要,蕭母患有的疾病也非急需處理,認定他逃逸犯意明顯,判刑8個月,二審台南高分院則改判6個月,但蕭男不服判決結果,聲請釋憲及再審,並拿出行車事故鑑定會的資料,反控當時為老農「逆向撞上」才釀出整起事故。
對此,台南高分院確定,肇事因素為「老農逆向行駛不當,非蕭男開車造成」,雖然蕭男於事發當下並沒有等到警方處理,也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便離去,可能會被以交通違規處罰,不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 號解釋,蕭男因事故時沒有故意或過失,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85 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最終判蕭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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