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余姓男子去年10月16日下午在當地一間購物中心的男廁上廁所,意外撿到一部iPhone,結果剛從廁所走出來就遇到郭姓失主,他聲稱沒有撿到手機,隨即離去。雖然余男矢口否認A走手機,但被桃園地院法官兩度打臉,最後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郭男上完廁所卻把iPhone忘在衛生紙捲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郭男2019年10月16日下午1時40分左右進入該購物中心男廁第二隔間,大約5分鐘後走了出來,卻忘了把iPhone帶走,經過10分鐘才想起來並急忙返回,正巧撞見余男從第二隔間走出來,於是開口詢問,「有沒有在廁所內的衛生紙上看見我的手機」,對方回答沒有並打算離開,他不放棄,希望對方一起幫忙到櫃檯指認,看看更早之前是否有其他人使用廁所,結果到了櫃檯卻遭到拒絕。
余男辯稱,當時自己是去廁所大便,看到衛生紙捲上有一部iPhone,就把它拿走,出來時遇到郭男,「我雖然有撿到手機,但我不認識他,所以當他詢問時我才說沒有,後來因為要工作,來不及把手機送到警局或是購物中心的服務櫃檯。」
▲余男在廁所撿到手機。(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與本案無關)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余男明知手機是他人忘在廁所的物品,失主也隨即返回現場尋找,當下幾乎可以認定郭男就是手機的主人,這與認不認識失主沒有任何關係,況且如果他趕著要去上班,當下立即返還就可以了,何必先陪同前往櫃檯再離開,說詞自相矛盾,也不合常理。
法官接著指出,余男聲稱是因為忙工作來不及把手機送到警局,但事發3小時後手機定位功能卻顯示他出現在附近一間通訊行,長相也被店家監視器拍下,一進門就表明要變賣手機,聽到業者要求出示身分證,又拒絕離去,上述種種行為都和他自己的說詞不符,加上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最後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