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爆兼任獨董而告記者誹謗 記者無罪確定

2020年03月31日 10:27

▲▼A級稿~台大校長管中閔懲戒案二度開庭。(圖/記者李毓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控告記者妨害名譽,高等法院判決記者無罪確定。(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遭監察院彈劾,之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申誡,風波平息。但早在他爆出違法兼職事件時,就有記者報導他「台大教授兼任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的新聞,管中閔認為名譽受損,自訴記者加重誹謗。記者一審無罪,管中閔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1日仍判決記者無罪,全案確定。

學有專精的管中閔,在2018年1月5日獲得台大遴選委員會遴選為新任校長,但卻因政府不滿意,教育部拒絕發給管中閔聘書,演變成歷時近1年的「卡管事件」,過程中共有潘文中、吳茂昆、葉俊榮3位教育部長先後為此下台,一直到2018年12月24日,時任教育部長的葉俊榮才宣布「勉予同意」,2019年1月8日管中閔正式上任。

而在卡管事件中,陸續爆發多項管中閔多項爭議事件,最著名的就是監察院認為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與國發會主委期間,多次在壹週刊上發表有償的評論文章,每年獲取約65萬元稿費;因此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兼職,在管中閔上任後通過彈劾案,送交公懲會議處。公懲會也在公開審理本案後,決定記管中閔申誡,以資懲儆。

另外平面媒體吳姓記者也在2019年2月14日撰寫標題為「台大教授兼任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的報導。管中閔認為自己早在被遴選為校長後的2018年1月12日,辭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職務,該名記者未向他查證就做出報導,妨害他的名譽,因此自訴記者加重誹謗。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由報導內容觀察,毋寧是對管中閔學有專精而受校外企業肯認的表彰,於一般社會通念中,並不屬於負面評價事項,難以認定報導貶損管中閔的名譽,因此判決記者無罪。管中閔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1日做出判決,高院認為管中閔確實仍任台哥大獨董,記者僅作客觀陳述,並無誹謗犯罪故意,因此駁回管中閔的上訴,維持記者無罪,全案確定。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