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經改判無罪,當庭獲釋出獄 。(圖/翻攝新京報)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河南省商丘人吳春紅15年前因涉嫌以老鼠藥毒害2名孩童,造成一死一傷,被河南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依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案經河南高級法院三次發回重審後,於今(1日)終審,以缺乏客觀證據及吳春紅自述遭逼供且體檢表為空白紀錄,改判無罪,並當庭釋放。
▲吳春紅入獄前照片。(圖/翻攝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報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稱,原審認定,被告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並與在案部分證據印證一致。但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其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判決書提到,吳春紅自2004年11月19日被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共做過7次供述。吳春紅自偵查階段翻供後,始終不承認犯罪,並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為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其原一審時的辯護人也曾反映見到吳春紅身上有傷。
判決書指出,從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訊問時,吳春紅開始供述犯罪,該次筆錄記載的地點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機關的提訊證明未記載當天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吳春紅進行提訊。
▲吳春紅因殺人案遭關押,案經平反出獄已過15年。(圖/翻攝澎湃新聞)
對此問題,再審期間,偵查人員解釋稱當時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辦公室訊問的。同時,偵查機關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訊問吳春紅的錄像,該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訊室,而且在錄像中,吳春紅供述時,訊問人員也未做記錄,而是拿著一份已經記好的筆錄,「本案卷中還有一份在押人員體表檢查表,內容為空白。」
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撤銷本院(2009)豫法刑四終字第0009號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中級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7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
這起「投毒案」發生在15年前的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周崗村發生一起中毒案件,兩名孩童因老鼠藥「毒鼠強」中毒,造成一死一傷。當時,吳春紅被認定為是犯罪嫌疑人,被認為是因瑣事「投毒報復」。案經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05年至2007年,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不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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