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廢止賣淫嫖娼收容教育相關行政法規。(資料圖/翻攝柳州晚報)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7日簽署「修改及廢止10部行政法規」的命令,其中,引發外界討論的便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同時被廢止。以往遭警方查獲賣淫嫖娼人員得直接集中進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最高可處半年至2年時間不等。廢止後,不再由警察機關擅自進行收容教育,定罪關押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做出判決決定。
▲警察機關查獲賣淫嫖娼相關人士,可直接進行半年至2年的收容教育。(圖/翻攝大陸網站)
《新京報》報導,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90年代初期,出台《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賣淫、嫖娼行為,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改造。但其授權依據不足,以及由公安機關一家拍板定案、執行,「期限為6個月至2年」等內容,帶來頗多爭議。
報導稱,收容教育決定的作出,雖不具有強制之名,但「強度」和「烈度」卻遠超20天以內的治安處罰,堪比管制、拘役等輕刑,「其廢止,意味著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歸於法律範圍,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接受《財經雜誌》訪問時表示,隨著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繼被取消,「今後對一個人定罪關押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後進行判決,並保護他的辯護權和接受公開審判進行抗辯的權利。」
▲廣西警方查獲涉嫌賣淫嫖娼男女共25人。(圖/翻攝中新網)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則認為,收容教育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在啓動程序、適用範圍,特別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著合法性的質疑,「廢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國法治化進程的重大進步,是司法審查的逐步完善,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
不過,周浩也提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為賣淫、嫖娼開方便之門,「收容教育雖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還會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周浩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相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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