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日》造謠「2020大選做票」也有言論自由?

2020年04月7日 19:14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4月7日,是鄭南榕先生捨身捍衛言論自由殉道31周年的日子,也是「言論自由日」。

但近來,Youtube流傳一則標題為「台灣2020大選做票大暴光2020.03.31」的影片,片中不斷以影片、照片穿插解說方式,宣稱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存有「作票」、「偷票」情形,直至4月7日,該影片點閱人次已達19萬餘次。

大選過後,類似影片持續流傳,是否仍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呢?

散布選務「假訊息」 觸犯《刑法》、《社維法》

「選後」發布影片,是否可能影響選務公正?

中央選舉委員會(稱中選會)於109年3月25日發布新聞稿,統計自選舉期間至109年3月20日,有關選務假訊息之處理,相關社群媒體舉報件數計有232則(臉書部分總計220筆,YouTube部分總計12筆),移送檢警機關部分計有68件(刑法侮辱公署罪33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35件),並特別指出,選後仍有部分選務「假訊息」於社群平台上流傳,影響中選會機關形象,中選會仍會依澄清、舉報及移送等步驟辦理,維持選務公正。

▲ 去年總統蔡英文出席「鄭南榕殉道30週年追思紀念會」。(圖/蔡英文臉書)

《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條之處罰,既謂「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故其處罰者,應係指「投票日以前」之行為,而在投票日後,即便有散布不實訊息情形,恐怕也無法以該規定論處。

不過,《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署若有公然侮辱之情形,依法最重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也規定,若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同樣為言論自由設下紅線。

因此,中選會對於上開影片所傳達的言論內容,應適當予以澄清,倘認為有逾越紅線、影響選務公正情形,亦應秉持一貫立場予以舉報、移送。

▲ 律師認為,「歧視性、仇恨性言論」似乎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初衷。圖為蔡英文悼念鄭南榕。(圖/蔡英文臉書)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誠如鄭南榕先生認為,「言論自由不是你給我說話的自由,而是我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言論自由的精髓即是如此。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中認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將言論自由設下必要之界線,但其寬嚴,則視行為人查證義務的落實、主觀意欲、身分、職業、社會地位及言論公益性等綜合判斷。

另外,「歧視性、仇恨性言論」的管制,也是一大難題,雖有論者認為仇恨性言論難以定義,且管制上將過度干預言論自由,形同要求人民噤聲。

不過,歧視性、仇恨性言論」似與憲法欲保障的言論自由目的相違,同時激起社會對立,縱然係針對有關公益之事提出意見或評論,倘內容具攻擊性、非理性,偏激而失中肯,並以羞辱他人為目的,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

任何可能影響選務公正之言論,選務機關本應立即查明,適時對外澄清,避免造成誤會。同時,民眾也應隨時提醒自己,雖然我們都有說話的自由,但不等於有亂說話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打著「言論自由」旗幟,將未經查證的內容輕易散布,製造彼此傷害,如此才能提升自我法律素養,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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