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藝人秦偉涉嫌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二審時被判合併執行8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造型師部分發回更審,其餘2女部分判決確定,秦偉判刑合計8年定讞。
秦偉性侵編劇及粉絲各被判刑4年,合計8年定讞,但實際的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外,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針對秦偉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緣於秦偉挨告涉犯性侵,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受害者8人,將他起訴,求處41年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涉嫌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名受害人,其他受害人部分不構成犯罪,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秦偉在民國98年5月因工作而認識女造型師,99年間商請女方到住處做造型,將女方推倒床上,不顧女方說「不要」反抗,回稱「不要就是要」而強制性交得逞。
二審也認定,秦偉以相同手法,在99年夏天邀約女編劇到住處談偶像劇劇本時,對女方性侵得逞;秦偉於101年間,邀約臉書的女粉絲吃飯,再以返家更衣為由,在住處對女方性侵得逞。
二審斥責秦偉利用演藝人員角色,犯下3起強制性交犯行,行為不可取,駁回上訴,仍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女造型師部分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今天發回高院更審;編劇及粉絲部分,秦偉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上訴確定;至於秦偉被控性侵其他5名被害人獲判無罪部分,由於一二審都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併駁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