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獄友起衝突,被2支原子筆戳瞎右眼,提出國賠但遭法官駁回。(示意圖/記者陳羿妏攝)
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陳姓男子2018年6月16日於台北監獄服刑期間,與郭姓獄友因房務問題起衝突,不料竟遭對方以2支原子筆猛力戳刺,害他右眼失明。陳男認為監獄管理人員明知郭男有2次打人紀錄,卻沒嚴密戒護,讓郭男輕易取筆攻擊,要求國賠493萬4666元。日前桃園地院審理結果出爐,法官認為原子筆非管制物品,並無管理疏失,駁回陳男告訴。
判決指出,郭男當時於工廠內拿膠帶綑綁2支原子筆多次刺戳陳男,導致陳男右眼失明,身體也多處刺傷痕跡;刑事部分郭男遭高等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民事部分桃園地院審理,根據陳男所要求的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判郭男須給付393萬4666萬元的賠償金。
陳男認為,監獄管理人員也算是公務員,不但讓郭男輕易取得犯案工具,也沒能及時阻止傷害案件發生,認為有疏失決定向台北監獄求償。不過郭男則說,兩人衝突為偶發事件,管理員在沒受到通報下,是不會預知此事件發生,兩人打架過程中,管理員有立刻出面阻止。
法官透過相關法條得知,原子筆並非違禁品,且與郭男曾一起服刑的獄友證稱,有一起在舍房內拿筆寫信,認為原子筆應屬日常用品,難認為管理員疏失,另勘驗監視器畫面,郭男攻擊陳男的時間僅9秒,就被管理員拉開,與陳男主張說詞不符,桃園地院最終駁回陳男要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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