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星開發案索賄1500萬 賴素如更一審輕判7年半

▲▼賴素如被控收賄1000萬,開庭時賴素如表示,說她同意收賄那天,她才去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圖/記者楊佩琪攝)

▲賴素如到高等法院出庭。(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捲入「雙子星弊案」,檢調查出,賴素如在2013年間向投標台北車站雙子星開發案的業者太極雙星團隊,索取1500萬元賄款,並已取得其中100萬元,因此將她羈押、提起公訴。一審重判10年、二審改判9年,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14日宣判,仍認定有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3年3月間,檢調單位查出,時任台北市議員的賴素如,向投標台北車站雙子星開發案的業者太極雙星團隊,索取新臺幣1500萬元賄款,還表示其中500萬元是要行賄同黨議員,賴素如並已取得100萬元。檢方對賴素如等人聲押獲准,並對她提起公訴,一審認定她期約收賄150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有其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前年9月改認定她收賄1000萬元,仍依相同罪名將她改判刑9年、褫奪公權9年。當時高院將賴的從刑褫奪公權拉高為9年,外界認為頗有「對貪污犯封殺公職」的意味。

但全案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僅因業者以「一手在胸前比一圓弧形,另一手以手勢比1」之動作,就能向賴素如表示以1000萬元期約賄路之意思;而賴則以微笑表示同意,雙方就能達成以1000萬元分三階段(即第一階段100萬元,第二階段300萬元,第三階段600萬元)付款之方式期約行賄,推論理由欠缺,有必要進行調查,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更審於2018年5月間首度開庭時,賴素如仍否認犯罪,還辯稱:「我確實有很大的冤屈!」她更說檢方指控她期約收賄當天,「我去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根本沒跟居中行賄的業者見面。更審於14日宣判,高院更審合議庭仍認定賴素如犯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輕判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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