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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4)日鈕承澤性侵案宣判,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許多朋友可能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豆導判4年,和解對量刑有幫助嗎?法院考慮了那些點?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的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至於量刑怎麼量、該考慮什麼因素?《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導鈕承澤犯強制性交罪,法官認為他無悔悟之心,判他4年徒刑。(圖/記者孫于珊攝)
依照台北地院新聞稿,在量刑審酌上,法院認為:
1. 豆導明知與A女無私交,A女亦未回應被告之追求,二人無男女情感存在,竟曲解A女之意思,利用A女不敢任意違抗主管而獨留於被告住處之時,以粗暴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A女終身難以抹滅之心理傷害,應予嚴懲。
2. 犯後還辯稱二人存有男女感情,並利用導演身分,向媒體發表言論,形塑其與A女間存有男女情愫,豆導雖成立和解弭補損害,卻引用和解書之記載,以A女於過程中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A女主動獻身等,可見豆導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也沒有悔悟之心。
3. 審酌豆導為藝校畢業,曾任演員,現為導演等情,暨其他犯罪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4年有期徒刑。
另外,司法院有個「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大家可以上去填入因子試試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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