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今年2月1日在台中某公園被顏姓警員攔查,卻在同意搜索包包之後落跑,過程中還用身體衝撞警員,導致對方腰腹部受傷。雖然他聲稱可能是徒手揮動打到,但台中地院簡易庭不採信,最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男答應配合警員搜查,卻又突然反悔落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林男當天下午4時許因為形跡可疑,被顏員要求出示證件以及搜索隨身包包,他先是同意並配合出示證件,下一秒撞見警員發現包包裡的吸食器打火機和針筒,立即反悔打算逃離現場,並以身體衝撞對方,反而被當成現行犯依法逮捕。
林男接受偵訊時坦言,的確有同意警員搜索,但沒有任何妨害公務的行為,「我只是徒手揮動,叫他不要靠近,揮動過程中不知道有沒有碰到。我只是想要自保,不是有意要傷害警察,而且我也沒有要逃離現場,是想打通電話而已。」
台中地院簡易庭調查,顏員經醫院檢查確認左腰及上腹挫傷併瘀青,假如林男真的只是想阻止警員靠近,按照一般成年人揮手的位置、高度,應該不可能觸及警員的左腰及上腹部,況且單憑揮手的力道也不會造成這樣的傷勢,可見上述只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簡易庭認為,林男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竟在大庭廣眾之下撞傷警員,不僅妨害國家公權力執行,而且嚴重影響國家威信,所為實非可取,考量到他的犯後態度、經濟貧寒等狀況,最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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