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入獄車被警方扣押10年竟收到罰單,法官找出真相。(圖/ET資料照)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賴姓男子因案被捕入獄,其名下一輛小貨車被扣押在派出所期間,竟收到車子逾期未繳停車費的300元罰單,賴男不滿提告經法院調查,係因派出所整修時,挪動該車到中壢警分局停放,警分局也無多餘空間,再將車移到路旁停車格暫停,致不知情的車主賴男被開單未繳遭罸,是警方保管不當,撤銷賴男處分,可上訴。
賴男於提出的行政訴訟表示,他因殺人未遂案2008年就入獄服刑,小貨車也被法院扣押在中壢警分局文化派出所,車被扣押期間卻收到桃園市交通局舉發由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300元,內容為其小貨車在2018年4月15日下午4點多,停放中壢區中榮路收費停車格,經催繳仍未繳費的逾期罸單。
賴男認為,車被扣押在派出所,何來停車費用?更不知車子為何會到停車格,認為派出所未善盡保管責任,且中壢警分局亦未督促?該罰款並造成他諸多不便,要求撤銷。
法院調查,賴的小貨車被警方扣押期間,因派出所整修,將車移至中壢警分局停放,但警分局也無多餘空間,再將車移到路旁停車格暫停,所以才被開收費單,可見賴不必負擔行政處罰責任。法院同時認為,中壢警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任意將車移動,產生的停車費繳納義務不能由賴負擔,交通裁決處的處分顯然有違誤,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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