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在科技業上班的賈姓男子因對婚姻不忠,與妻18年婚姻在2008年時畫下句點,離婚協議書上,賈男答應每月給付前妻5萬生活費,直到她再婚或就職,怎料2019年2月開始賈男不再給錢,前妻氣得告上法院。法庭上賈男稱,離婚至今已給付前妻1760萬元,應夠她生活51年,現在他收入大不如前,已無力再支出該費用,但法官審結判他仍須繼續履約。
▲賈姓男子離婚後答應每月要給前妻5萬生活費,但他現在後悔想毀約,法院審結以失敗告終。(圖/取自Pixabay)
現年58歲的賈男1990年與郭姓女子結婚,婚後育有4女,現都已成年,夫妻倆在2008年時因賈男對婚姻不忠離婚,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表示,除非郭女再婚或就職,否則賈男每月須支付她5萬元生活費。但郭女控訴,賈男自2019年2月至3月間,已累積欠下2期生活費共10萬元,新竹地院一審判賈男應給付10萬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賈男主張,自己離婚後不僅已將郭女名下房屋的房貸繳清,還給了郭女500萬,同時更按月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今11年,總計已給付1760萬元,這些費用應足夠支應前妻51年的生活必要開銷,又現在4名女兒都已成年,對媽媽也有撫養義務,她生活應不虞匱乏。
賈男再稱,現年58歲的他已接近退休,接下來將無固定收入,過去除了負擔了4名女兒的生活費、學費,他還有扶養自己的母親,近幾年下來收入已入不敷出,未來還要繼續償還每月6萬6千元的房貸,對此盼求法官能酌減或免除他每月給前妻生活費的義務。
高院審理時表示,契約成立後如果原內容顯失公平、須做變更,都可以向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的效果,但法官經查發現,賈男2009年申報所得歲為637萬餘元,2018年是203萬餘元,另他還持有公司股份,雖總體而言收入減少,但在簽協議書時,既然知道自己每月要給付生活費,就應該預做儲蓄、投資等安排規劃,來分擔財務上的風險,因此如果以「收入所得、經濟狀況大不如前」,並不能做為減額生活費的理由。
法院審酌,賈男財產合計仍有1104萬,要申請減免或免除5萬元生活費理實在有些牽強,且郭女離婚前就因精神疾病就診,離婚後因治療精神疾病及其他病症難以工作獲取報酬,求償有理,審結判賈男除償還10萬元外,也須繼續支付前妻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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