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學邊看刺激性圖片邊「抓下體」,一旁女學生覺得好噁心,老師得知後竟違法判斷非性騷擾不通報。(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時任某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的杜姓女班導師,知悉班上林姓男學生「自抓下體」,令同班女學生深感遭性騷擾一事,竟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4小時內通報,被裁處3萬元罰緩。老師對此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林生行為沒有「接觸」到女學生,不構成性騷擾,但法院不採,駁回老師告訴。可上訴。
2017年9月20日,女同學就向老師表示,「可以不要跟林生坐嗎?他會一直抓下面,我覺得很噁心」,但老師第一時間僅回復女學生「請自行處理」,女學生只好另覓管道反映,直到8天後,學校經由某家長告知後,才依法通報,老師「知而不報」的事情因此被發現而挨罰。
老師提行政訴訟主張,《性平法》規定是指被害人不喜歡與性有關的「接觸」,例如:撫摸頭髮或肩膀、提出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服務、性意味的言語或行為,如三字經、黃色笑話、取笑異性身材、展示色情圖片、暴露狂等;而林生「抓下面」的行為,並沒有要性騷擾坐在一旁的女學生,且女學生也無感受到遭到性騷擾,表示無所謂,掉頭就走,不填寫申請書提報,當下她也有與輔導教官達成共識,判定不夠成《性平法》性騷擾要件,也就無須通報。
老師還說,事後她也有立即聯絡林生家長,對於林生抓下面的事情,有積極查證、處理,並非放任不管,而林生母親也回訊解釋,「的確是林生個人的脫序行為,他在自習課時,看了一些比較刺激性的圖片,才有的舉動…」。
然而法官審酌,杜女身為老師,對於女學生表示林男抓下體行為感到「噁心」一事,必須有所警覺為性騷擾事件,且林生是看過「刺激性圖片」才「抓下體」,非身為學生基於課程需要所做的行為,又「抓下體」在一般社會經驗認定涉有性意味,不僅不受歡迎,也讓在場見聞的女學生感到噁心,顯已影響女學生的人格尊嚴與班級學習,而老師竟自行違法判斷,延遲通報,原處分裁處老師罰鍰3萬元,於法尚無違誤,因此不採信老師說法,判老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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