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遺失包包遭「電腦砸臉」 大媽掰:我提供資料不就犯案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58歲呂姓婦人去年2月15日在公車亭候車,因為不想配合提供資料讓警方調查遺失包包的案件,竟然徒手將行動電腦拍到許姓警員的臉上,導致對方頭部外傷,事後挨告辯稱只是撥開而已,但桃園地院法官不採信,日前被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信用卡,結帳,買單,錢包。(圖/取自Pixabay)

▲呂婦堅稱包包遺失案和她無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呂婦當天上午11時30分左右在桃園市某公車亭等車,看見警員前來調查遺失包包的案件,立即攜帶「多個」包包準備離開,結果當場被攔下,她先是拒絕提供身分資料,接著發現許姓警員拿起行動電腦打算進行人臉辨識,下一秒竟然直接出手把電腦拍到對方臉上,導致許員頭部外傷、上唇開放性傷口。

呂婦到案後矢口否認犯法並辯稱,當時只是回家經過公車亭坐下來休息,「警察說有人報案包包遺失,有可能是我,我說不是我,而且我提供身分資料給警察就變成犯案了」,後來警員用儀器照過來,因為不想被拍,才用手撥開儀器,只是稍微碰到而已,「警察好好的,沒受傷」、「可能我對第一位警員態度不好,其他我沒犯錯」。

不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警員查證呂婦的身分是依法執行職務,她見到穿著制服的警員隨即拿起包包離開,還無端拉扯另一名正在等車的女子,把對方嚇哭,說是撥開行動電腦,實際上根本就是突然出手揮擊,這部分有密錄器影像與醫院診斷書為證。

桃園地院法官認同檢方提出的證據並表示,呂婦對警員施暴本就不該,犯後也沒有坦承犯行,考量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紀錄等因素,最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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