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隆一位陳姓民眾因欠繳新台幣(下同)1萬8千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透天厝被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以135萬元賤價法拍賣掉,並將被迫於4月底前搬離,引發外界關注。質疑捨家電而直接查封拍賣不動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此小案大辦的作法,宜蘭分署行政執行官強調,一切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誤,更激起輿論不平之鳴!
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相對人(或稱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具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然其採取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不當,亦會對人民權益產生一定損害,不能不慎。因此,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即所謂「比例原則」。
而所謂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件義務人因滯欠1萬8千元罰鍰,宜蘭分署為實現公法上債權之公益目的,查封拍賣義務人百萬透天厝不動產,是否符合上揭《行政執行法》第3條「比例原則」?據宜蘭分署連續發表兩次聲明澄清,其係於多次清查義務人有無存款、薪資的存在,並兩度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確認義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才依法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云云,這樣的說法看似已充分考量義務人履行之困境,但卻忽略該房產係義務人一家四口賴以生存的唯一居所,一旦拍定被迫搬遷,恐對人民的生存權、居住權損害過大,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正如法諺:「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所示,必須考慮「衡平原則」(或稱「狹義比例原則」),為執行公權力者理應念茲在茲的準則。
▲聲援陳家的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陳志龍(右2)與陳家人,到宜蘭分署進行「與行政執政官的對話」。(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立委蔡易餘4月20日為本事件質詢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回應:「公權力者應多作關懷。」固然本案陳姓民眾因多次交通違規,欠繳罰單有錯在先,行政執行署基於法定職責,本當落實執行,責無旁貸;然而秉持該分署所標榜的「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對於義務人有意迴避或閃躲公權力執行之情況下,筆者認為,宜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不動產登記,禁止義務人移轉,以為保全。嗣於後續拍賣鑑價程序進行期間,為避免造成太大的損害,應耐心再度發函查扣其薪資或存款(在前次查扣無著後義務人陸續再存入者)等。
如果認定義務人有故意逃避情形,甚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以其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為由,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以強制其到場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與協商清償方案,雙方見面好說話,方屬標榜「公義與關懷」價值兼顧所應有的作為。
再者,陳姓民眾主張屋中還有一台新電腦、三台冷氣可供執行,如果屬實,宜請移送機關先行指封該項動產,事後如經拍賣無人應買,或所得仍不足以抵償債務,此時再進行不動產執行程序,或許就有緩衝之道,宜蘭分署未作比較細緻處置,亦不無可議之處。
如今本件執行生米已煮成熟米,應如何救濟善了,當是解決問題前要考慮者。雖然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義務人如遭遇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但若認為無理由,將呈送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未來行政執行署若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認為有理由時,會撤銷發回宜蘭分署重為處分,讓原有拍賣程序歸於無效,而重啟新的執行程序,可作補救。反之,若聲明異議無理由,則會被駁回,義務人不服,僅能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不過,實務上不動產是以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時,為執行程序終結。本案拍定人既已繳納價金,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限已過,義務人依法固不得再聲明異議尋求翻案,此路已行不通,除非行政執行署「法外施仁」,迫於輿情而不循法定程序處理,但將再衍生棘手執行問題,治絲益棼。
▲日前一樁欠罰單房屋遭法拍的新聞,遭質疑捨屋內家電而直接查封拍賣不動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圖/資料照)
所幸,日前行政執行署為緩兵之計,決定暫緩執行不動產點交,讓整起事件出現有轉圜餘地。若於此期間與拍定人達成和解、協商,同意原處分撤銷,或許有機會化解爭議。惟拍定人如堅持點交,不同意撤銷原處分,亦可依法聲明異議,此時行政執行署恐將面臨騎虎難下的局面。
隨著爭議持續延燒,監察委員已主動申請調查此案,但行政究責,似無法回復義務人期待的原狀。惟值得注意的是,據報載,2019年行政執行署為展現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的決心,通令全國13分署同步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截至2019年4月,除其他動產外,共查封義務人土地1,112筆、建物244間,進而採取「開大絕」的行動,似締造不錯的執行佳績。
例如台北分署即針對欠繳酒駕罰鍰9萬元的義務人,由行政執行官親自帶隊,至義務人於文山區興隆路的住所張貼封條查封房屋,提示義務人如再不繳納罰鍰,將繼續拍賣程序,並以拍賣價金充抵欠款,逼得義務人急速籌款清償。可見此種以查封不動產來追討酒駕小額罰鍰的案例似已是常態。
若此公權力為節省程序冗長浪費、減輕案件負擔,以「大砲打小鳥」近乎取巧的執行方法,基於前「衡平原則」之考量,殊值深究。呼籲未來監察院應正本溯源,作通盤調查處理,以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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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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