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繼承人只想繼承部分權利義務,但拋棄繼承必須全數拋棄。(圖/Pixabay)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有人形容遺產是一種悲傷中帶著快樂的財富,但遺產中的部分資產,可能會因為某些因素以致繼承時會有許多問題或麻煩,因此實務上很多繼承人都會想拋棄其中一部分的遺產,但777遺囑網創站律師劉韋德表示,拋棄繼承是一種自願喪失資格的行為,所以只能全部拋棄,而不可以只選擇不喜歡的資產拋棄,或是將其中一部份的資產或負債特別分離出來而不繼承。
劉韋德指出,實務上的確有許多遺產,讓繼承人感覺很複雜不易處理,例如產權複雜的共有物或是已經虧損的投資合夥契約等等。
他提到一個實際案例,曾經有一對姊妹,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了父親留下來的遺產,其中現金股票加起來約1千萬,這部分比較單純,但遺產另外包括1筆在宜蘭的土地以及和別人合夥的養殖投資事業,就很傷腦筋了。
這塊土地的產權,是她們父親和其他4個人共有的,但麻煩的是這塊地有向銀行抵押借款,剩餘價值不高,更糟的是這塊地和建商之間也訴訟在進行,所以她們父親一死,便被法院通知要承受訴訟。
另外一個遺產是她們父親與友人在越南投資的合夥養殖事業,因這個投資到後來已經虧了不少錢了,合夥人之間為了業務經營模式及是否增資,吵得不可開交,以前這都跟她們兩姊妹無關,但現在她們也變成合夥人,每天為了這些事情,她們簡直快要發瘋了。
▲ 申請拋棄繼承,兩姊妹繼承的現金與股票也須全數被拋棄。(圖/記者張一中攝)
妹妹向姐姐表示,聽說只要在父母過世後3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因此兩姊妹想乾脆是否就不要繼承這塊地和養殖投資的部分,於是兩人就向法院遞狀聲請要拋棄關於土地和合夥投資部分的繼承權。
但後來法院發現兩姊妹所繼承到的財產除了土地和合夥投資的部分以外,還有現金和股票,因此駁回了兩姊妹的拋棄繼承聲請。
劉韋德指出,在法律上,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希望脫離繼承關係的一種表示行為,是一種自願喪失資格的行為,所以拋棄繼承只能全部拋棄,而不可以只選擇不喜歡的資產拋棄,或是將其中一部份的資產或負債特別分離出來而不繼承。
劉韋德特別提醒,拋棄繼承是一種很重要的權利放棄行為,像本案的例子,若法院一時不察而准予兩姊妹的拋棄繼承,則拋棄效力會及於全部遺產,也就是說,兩姊妹對於現金和股票也都不可以再繼承了,因此在聲請前必須慎思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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