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投資不動產用「收益法估價」要看出租率 今年首季財報適用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為配合IFRS 17國際財報標準,金管會近期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修訂保險業帳列投資性不動產的適用條件,未來新購置的不動產,須符合出租率、最低收益率一定的標準,應採用收益法估價,若不符合者則應用成本法估價,預計今年第1季財報開始適用。

金管會2014年3月21日發布函令,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選用條件為保險負債面高利率等保單的流動性貼水以0.8%為上限。

為因應保險業接軌IFRS 17,金管會從2012年開始要求壽險業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2019年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標準高利率等保單流動性貼水等已同前揭令規定,因此這次廢止函令,回歸編製準則規範,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第9條及第39條草案。

這次修正共有2重點,首先是為有利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保險業的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也就是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認定標準(出租率及最低收益率)者,投資性不動產的公允價值,應採用收益法估價,若不符合者,則應採用成本法估價。

此外,上述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僅限依現行租賃契約為基礎評估,有期末價值者,須加計該期末價值的現值,而不含未有租約以當地租金或市場相似比較標的租金行情評估部分,且規定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郵局牌告2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5碼的基準利率下限。

這次草案修正後對壽險業最大的影響為何,保險局官員表示,這次修正要讓財報回歸一致性原則,也就是將資產負債公允價值也用國際性標準來訂定,且先前已有發布函令,如今法制化,讓規範更加明確。

保險局官員指出,今年不動產已開始採用公允價值評估的有5家壽險公司,包括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中國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但即使修正草案上路後,這5家公司並不受影響,除非新購置或重分類的投資性不動產標的,則適用這次修正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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