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男子先前吃完燒酒雞騎機車上路遭攔檢,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孫于珊翻攝)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姚姓男子先前吃完燒酒雞騎車上路遭攔查,因酒測值0.34毫克,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法院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姚男不符提出釋憲,他認為酒駕不等同於公共危險,且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屬抽象危險犯,怎能用酒精濃度去判定犯罪事實。大法官認為,姚男未具體提出條文哪部分牴觸憲法,審結決議不受理。
姚男2015年11月11日晚上在朋友家吃完燒酒雞後,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與德化街交岔路口時,遭警攔檢稽查,測出酒測值0.34毫克,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法庭上姚男辯稱,「酒駕不代表公共危險,我行車時沒有車身搖擺蛇行」,又他覺得「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屬抽象危險犯罪,不應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來作為判斷標準,對此質疑刑事訴訟法和世界人權宣言相違背,他再表示,「我雖吃了摻有米酒的燒酒雞,但也不知道會喝到酒精濃度多少」。
姚男再稱,人民初犯酒駕,通常僅判處警告性的易科罰金,他現在是假釋中的更生人,法院判決將可能影響他假釋被撤銷,認為該責罰實在太大,有違比例原則。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相關法規立法目的是要嚇阻犯罪,無論姚男是否食用含有米酒成分的燒酒雞或直接飲用米酒,又或者當下他車身是否搖擺蛇行,既然吐氣中酒精濃度既已超過標準值,就足以影響駕駛行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根據《聯合報》報導,姚男後來為此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他未具體說明條文哪裡牴觸憲法,且法院判決及見解也不宜聲請釋憲,最終決議不受理。但當中也有大法官認為,刑事處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可以使用行政罰處理,其實可以優先。
至於姚男指出酒精濃度不應作為危險駕駛判定標準的部分,大法官表示,大家酒量都不一樣,確實沒有科學可以證明國人體質所對應的不能安全駕駛一般標準,只能說法規訂定目的主要還是會對減少酒駕有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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