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被她告性侵上手銬腳鐐 無罪後他求償50萬!法官打臉:過2年期限了

▲彰化阿雄因為1樁陳年舊案認為上手銬腳鐐身心受創因而提出民事求償。(示意圖/達志影像)

▲彰化阿雄因為1樁7年前不起訴案,被上手銬腳鐐身心受創因而提出民事求償。(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阿雄」去年2度到阿嬌的工作室踹門毀壞器具,沒想到再因為7年前一件不起訴的性侵案,警方當年將他從南投以手銬、腳鐐,押解到彰化經過8小時偵訊還留置一夜,讓他身心受創,提出民事求償,要阿嬌賠償慰撫金50萬元,但彰化地院認為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駁回請求。

阿雄與阿嬌2人相識許久,因感情及債務等糾紛長期糾纏不清,2012年5月間阿雄對阿嬌性侵,被阿嬌報警提出強盜、妨害性自主等罪刑事告訴,後來檢方偵查後認為阿嬌指訴與所提各項證物、證人證言均屬有疑而不足採取的理由,3個月後做出不起訴處分。

2019年5月間2人先是在電話中起爭執,後來阿雄2度到阿嬌的工作室踹門、將放置在工作室內之化妝品、鏡子等物品砸摔在地,現場零落不堪,阿嬌報警提告,今年1月阿雄被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貳罪,合併應執行30日,可易科罰金,目前還在上訴中。

阿雄認為當年被阿嬌報警提告性侵,遭警分局員警以手銬、腳鐐,從南投縣南投市、押解到彰化住處及警分局偵訊8 小時及押解到彰化地檢扣留一夜,致伊身心受創,常作惡夢,信用破產及名譽掃地,精神痛苦異常,要阿嬌賠償慰撫金50萬元。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阿雄實際上有無被阿嬌指訴強盜、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唯有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認為阿嬌所提刑事告訴,為故意不實的誣告,致其遭警執行拘提搜索,身心有受創,最遲於當年9月接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時,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很顯然已經過了2年時效期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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