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姓男子騎機車自摔,事後怪上班超時害他精神不濟,怒告店長過失傷害。(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陳韻如/基隆報導
鐘姓男房屋仲介下班返家時期車自摔,造成他全身多處擦挫傷,他事後指控,是因上班經常超時,導致他精神不濟摔車,公司的楊姓店長也有責任,因此控告過失傷害。不過,楊男辯稱,這份工作本來就需要配合客戶的時間,且鐘男是自願留下加班,而基隆地檢署偵結,認為自摔是屬偶發事件,因此將楊男處分不起訴。
鐘男提告稱,自己2018年12月底開始到房仲公司上班,每天從上午9點工作到晚上9點半,經常無法準時下班,直到2019年1月24日被調派到另一處分店任職,當天晚上下班時,不慎騎車自摔,導致他左手、左膝多處擦挫傷,皮膚甚至有部分組織壞死,還需要逐次清創。
鐘男表示,是因為他在原分店工作期間,經常超時工作,導致他精神不濟才會摔車,楊男也該負起部分責任,因此控告楊男過失傷害。
不過,楊男辯稱,房仲的工作本來就要配合客戶時間,且依照勞基法規定作業,晚上6點半過後就不太安排工作,而至於鐘男要留下來加班,也是他自願的。另外,店長平常要負責的工作,主要是輔導業務員,面試新進員工等,鐘男要留下加班,並非他的管轄範圍,公司也沒有強制要求。
楊男還提到,鐘男的工作內容是熟悉商圈、考證照、派報及拜訪客戶,而他並沒有考取公司要求之證照,所以根本不可能代表公司去面對客戶,也沒有任何業績的要求。
檢方事後調查,鐘男工作的分店有明確標示上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則會依照實際狀況調整,且有律定每日工作的計畫行程,而他任內確實沒有考取證照,楊男所辯也並非無據。
此外,檢方認為,日常生活客觀環境本來就存有各項風險,舉凡行走、駕駛車輛或騎車未注意前方而自撞牆柱、上下樓梯未留意而踩空等情形,這些都是應該要自我承擔的風險,不能隨意把責任推給他人。
檢方表示,鐘男自摔當天明知自己精神不濟,本來就該謹慎騎車,或改搭其他交通工具,卻還是騎車返家而發生意外,這非全然因他工作經常超時造成,而他發生意外時與原任職分店已有時間差距,堪認為是偶發事件,因此將楊男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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