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大眾氣吼恐龍法官!法律人搬「刑法第19條」曝不罰無奈

▲▼             。(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第19條。(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搜小組/鄺郁庭報導

鐵路勇警李承翰2019年7月在台鐵上處理逃票事件,沒想到逃票的鄭姓男子卻當場持刀捅人,李警保護了全車乘客,卻因腹部被捅傷,經送醫搶救後仍不治,引發社會譁然。對此,稍早法官判決出爐,因「精神問題」判他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無罪的判決卻引發大眾不滿,紛紛狂批恐龍法官。

判決一出爐就讓民眾罵聲連連,PTT上更是出現各種問卦和討論,都在諷刺和檢討這次的無罪之判,像是「在台灣殺警484很划算阿?」「假如有精神病患殺死法律人,該怎麼判?」、「司法改革到底是成功還失敗?」「我們司法改革的定義是不是不太一樣呀?」「精神病要殺死什麼人才會判有罪阿?」「台灣精神病問題484無解啊?」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還有人忍不住憤慨表示,「今年是怎樣?是看準防疫期間不可能上街大遊行是嗎?各種凶殺案的判決都在挑戰台灣人民的容忍極限欸!」每個討論貼文的留言更是憤慨,「法官是神耶」、「就算改革也沒用啊!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教大家去看精神科取得病歷就可殺人」、「精神病補習班爆滿。」

▲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鄭男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鄭男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不過,就有一些法律人和網友表示,在怪法官之前,要先看看《中華民國刑法 》第19條內容,「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再看看這次判決,一審結辯後,檢方主張鄭男雖被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但仍有辨識、控制能力,因此建請法官判處無期徒刑,不過日前開庭時,鄭男經醫院鑑定後,法官認為鄭於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因此判無罪,但鄭男須強制就醫5年。

不過,法官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且犯案情節重大,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依規定認為仍應有諭知具保之必要,參酌鄭男家庭經濟狀況,裁定50萬元交保。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