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鄭男一審獲判無罪,「黑心律師」楊律師認為案情仍有希望翻盤。(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鐵路勇警李承翰2019年7月3日於火車上處理逃票糾紛,卻遭鄭姓男子持刀猛捅,當場肚破腸流,送醫搶救仍不治身亡,嘉義地院30日以「精神問題」為由,宣判鄭男無罪,可上訴。對此,網路紅人「黑心律師」楊律師就在臉書PO文,認為全案「仍有希望翻盤」,並提出可上訴二審的理由。
楊律師表示,自己也希望鄭男坐牢,但判決理由如果就是新聞所述,沒吃藥的精神病患、他真的嚴重到發瘋了,法官的確很可能「被迫要判被告無罪」,所以大家別再罵法官了,覺得全案有機會翻盤,並假設自己是檢察官,提出可上訴二審的理由,他說相信被告有精神障礙,但有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適用《刑法》19條第1項而無罪的程度嗎?或是「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嚴重到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有罪,但能減刑的程度?
《刑法》19條共有3項: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李承翰父母30日下午受訪,對於無罪判決直呼心很痛。(圖/記者許宥孺攝)
楊律師進一步指出,就算被告當天有幻覺,被告卻能在當天「為了女兒想謀財害命之事,先自己去二間派出所報案,再自己買票搭高鐵」,此舉代表著其實被告能夠分辨「高鐵、票、警察、女兒謀害命」之差別,而當時被告於車廂內看到的畫面是「穿著警察制服的警察在問他逃票的問題」,這和他的幻覺無關,因此可證明「被告絕對『有』辨識能力」,只是比較低而已,頂多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減刑,但仍有罪須坐牢。
相反地,楊律師提到,若被告當天真的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被告明知自己要一輩子吃藥,否則百分之百會發病產生幻覺,卻又不吃藥,害自己發病,而處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狀態,此舉有可能構成「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被告就不能再主張《刑法》19條第1項,所以仍會有罪要坐牢。
▲李承翰友人製作紀念冊。(圖/記者許宥孺攝)
最後楊律師感嘆表示,(李承翰)這麼認真的好警察,為了保護車廂內乘客的安全,奮不顧身獨自面對持刀的人,他直言「希望第二審能翻盤」,也拜託網友幫忙轉貼文章給李承翰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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