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男子尾隨摸臀,嚇得致電母親哭訴,男子因此遭判刑2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見10歲國小女童獨自回家途中,竟尾隨而後「抱緊摸臀」,挨告妨害性自主。其實陳男案發前後,分別還有熊抱女童及「露鳥」給少年看的行為,甚至還自承,他偏愛與國小學童互動。台北地院審酌後,依陳男侵入住宅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2年徒刑,並應於出獄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18年5月29日晚間6時許,見身著國小制服的女童獨自1人行走,於是尾隨女童,當女童開門進入公寓1樓通往2樓樓梯間時,陳男拉住女童的手,正面環抱女童並撫摸其臀部,女童嚇得掙脫後,陳男又拉住女童,繼續猛摸女童的臀部,令女童感到害怕、噁心,趁隙逃離上樓返家後,立即打電話向母親哭訴。
然而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拉住女童將她抱住並摸臀時,女童立即尖叫、掙扎,他被嚇到就鬆手了,同時承認有對女童性騷擾,但強調不構成強制猥褻。女童則指證歷歷,稱陳男拉住她、抱著她,然後摸她的屁股來回好幾次。
法官依據女童的證述,及陳男自承案發前在路上看過女童,覺得很喜歡而跟蹤過女童幾次,案發當天為了要摸女童,才尾隨進入公寓,且因怕被發現會受處罰,有要女童不要告訴媽媽等情,認為陳男想要觸摸女童的性慾望強烈!僅因擔憂遭罰,而一直尋求不被發現的機會及場所。
陳男還說,案發前,他於2011年間有抱過1名小女生,案發後,他於2019年6月初見邱姓少年獨自1人經過其住處樓下,就掏出生殖器給少年看,並問少年「可以摸你的嗎?」甚至稱自己一直以來都較喜歡與國小學童互動。
法官認為陳男於案發前、後對兒少皆有猥褻犯行,且有再犯可能性,因此審酌陳男患中度智能障礙,符合減刑規定,且陳男有向女童道歉,陳男父親也以20萬元賠償金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後,判刑2年,並要求出獄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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