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殺,嘉義地院4月30日判決無罪,諭知鄭嫌5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1日發回嘉義地院,但嘉義地院1日晚間重新裁定後,仍諭令鄭嫌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追加7條件。由於地院未開庭,也未通知檢察官,檢方2日將再提抗告。另外,針對無罪判決,審判長卓春慧也作出回應。
警員李承翰處理火車逃票事件,遭鄭男持刀刺死。嘉義地院一審時,考量鄭嫌患有「思覺失調症」,判決無罪。死者父母難以接受,民間輿論也將矛頭指向以審判長卓春慧為首的3位法官。
▲刺死鐵路警察,鄭嫌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據了解,卓春慧擔任刑事法官17年,期間經手非常多大案,曾三度獲選優良法官,風評良好,過去審理陳瑞欽一案(殺害2妻3子詐保,強盜殺害女友),重判3個死刑,陳也於2013年槍決伏法。
如今判決鄭嫌無罪,地院給出解釋是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而卓春慧也未受訪,僅1日透過同期地院法官兼庭長周俞宏轉達,「合議庭的心證形成過程,都清楚交代在判決書的理由中,請大家看判決書,不便再發表任何意見」。
▲李承翰遭刺死,父母30日聽聞判決結果,直呼「心很痛」。(圖/記者許宥孺攝)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1日晚間表示,地院未開庭,是因為台南高分院的發回理由是「須審酌如何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所以僅以書面裁定,並對被告提出7項條件,補足上述理由。
嘉義檢方表示,書面裁定未徵詢檢辯雙方意見,而且以停押規定作為上訴期間的具保附條件,適用法條錯誤,而且另附條件也不足以擔保被告再犯,或進入社區時造成民眾恐慌,2日將研擬再提抗告。
▲李承翰公祭現場,同僚情緒激動,難掩悲痛。(圖/NPA署長室)
嘉義地院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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