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研究員勾同事妻...「辦公室、圖書館」激情狂戰!她爆:次數多到數不清

▲具有軍人身分的王姓男子去年5月起在新北市等地區摩鐵與不明女子發生性關係,王妻總計查獲4次憤而報警,但人妻最後選擇原諒撤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梁男與方女發生婚外情。(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

45歲的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梁姓助理研究員,被控與有夫之婦有婚外情,被女方丈夫及前妻提告妨害家庭,法院判決8月徒刑,農委會移送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梁男降1級改敘。

有博士學位的梁男原為畜產試驗所助理研究員,民國99年間調到新竹分所後,與當時的妻子古姓女子住在位於苗栗縣的職務宿舍內,同事劉姓男子與妻子方姓女子也住在職務宿舍內,彼此為鄰居,互相認識。

判決指出,梁男與方女自100年起即有往來,兩人涉嫌於105年2月間、7月間及106年5、6月間,分別在梁男住處及畜產試驗所附近的鐵皮屋內發生性行為共3次,方女最後1次還以手機拍攝2人的性愛影片。

劉男與古女知悉後,分別對梁男提告通姦罪,古女也對方女提出通姦罪告訴;梁男則對方女提妨害秘密告訴,苗栗地檢署分別將梁男、方女起訴。劉男另對梁男求償新台幣150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去年12月間依通姦罪判處梁男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並在今年4月間判決梁男應賠償劉男40萬元。方女也在今年3月間被依通姦罪及妨害秘密罪判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方女在偵查時表示,她自100年起至106年底止多次在辦公室、圖書館、溫室、鐵皮屋等處,與梁男發生性行為,「次數已多到無法計算」,但除了3次被認定有罪,其餘法官均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農委會在事發後將梁男記一大過處分,並調到其他單位,且認定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不得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規定,移送公懲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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