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告記者加重誹謗,法官認為是合理評論,一審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許展溢攝)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因認為鍾姓與吳姓2名報社記者,在報導中誣指他到大陸沒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明顯已違法」;還說他從中牽線,讓富邦金控與廈門大學合作,產生利益糾葛問題等,因此自訴加重誹謗罪。不過台北地院以報導與公共利益有關,為可受公評之事,屬合理評論,因此判鍾、吳2人無罪。可上訴。
自訴指出,2018年3月間,鍾、吳2人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為題,共同具名撰稿指管中閔為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為行政職,「依規定赴中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但從去年至今未有相關紀錄」、「接台大院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等內容。
另外,管中閔還追加自訴吳於2018年4月間,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標題,內文不實指稱「台灣大學財金系教授管中閔涉及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職教課,更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牽線讓富邦與廈門大學合作,衍生出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等文字。管中閔覺得名譽受損,因此怒告加重誹謗罪。
法官指出,由於台大是台灣學術界具有重要的領先地位,而管中閔現為台大校長,但在他順利上任前,曾與教育部衍生一連串的遴選爭議,不但引起校園、社會大眾、媒體、政壇廣泛討論,更進而產生校長遴選制度與程序、大學自治等公眾議題的辯證,引發雙方「拔管」及台大學生「挺管」的浪潮,因此台大校長遴選案既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
法官認為,報導內容為夾敘夾議論述學者觀點,進而就社會矚目的台大校長遴選議題提出意見表達,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的範疇,縱使管中閔感到不快,也不能認為記者是以損害其名譽為唯一目的,且管中閔所提的證據不足,因此認定鍾、吳2記者是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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