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伊森、戴若涵/嘉義報導
針對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李承翰案交保停押並附7條件,嘉義地檢署提出二度抗告,檢方認為地院所附帶7條件,不符交保規定,台南高分院3日晚上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更裁。嘉義地院稍早更裁後,宣告鄭在本裁定生效後的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如若未在限定時間內具保,則失去效力,繼續羈押。對此,嘉義地檢署作出3點回應。
▲鄭嫌殺警獲無罪,引發社會輿論。(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針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於涉犯殺害鐵路警察之鄭姓被告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本署回應如下:
一、 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鄭姓被告無罪,本署不服,於109年4月30日即刻提起上訴,爰請嘉義地院儘速將全案送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審理,藉以定紛止爭。
二、 嘉義地院此次裁定雖將保證金提高至新臺幣100萬元,並限被告於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然該諭知是否足以確保社會安全,解除人民恐慌及被告再犯之虞,允宜審慎考量,惟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本署將慎重審酌全案意旨、被告狀況、未來可能衍生之危害及保全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等情,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三、 設若被告於期限內交保,本署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即刻將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以建構完整社會安全防護網,避免引起人民恐慌,確保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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