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投開票所不夠用 中選會發公開信呼籲高市府:行政中立、違者依法懲處

▲▼高雄市選委會2日在高雄市十全國小舉辦投開票所防疫演練。(圖/中選會提供)

▲高雄市罷韓投票演練。(圖/中選會提供)

記者蔡文鈴/台北報導

高雄罷韓投票將於6月6日舉行,不過高雄教育局卻要求校方僅能出借2個教室當做投開票所,引發外界議論。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4日開記者會「我依法,我驕傲-中選會給高雄市各區長和市立學校校長一封信」,強調依法辦事,當府函、局函指令不一致時,區長、校長將依公務員服務法懲處。

高雄市教育局要求校方只能借2間教室當作投開票所,教育局長吳榕峯於2日凌晨在臉書發文釋疑,強調「請讓學校回歸 孩子優先的堅持」,不過民進黨市議員陳致中和時代力量市議員黃捷皆在臉書批評,根本就是護主。

對此,中選會搬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法第11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含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就此而言,有關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之辦理,高雄市政府各局處、各機關學校亦應有協力辦理其自治事項之法定義務。

▲▼高雄市府公文。(圖/中選會臉書)

▲高雄市府公文。(圖/中選會臉書)

陳朝建表示,區長、校長要行政中立、教育中立,也要依據法令所定彼此協力,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教師,含市立學校的校長在內,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陳朝建指出,當高雄市政府函、局函指令不一致時,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以高雄市政府函為準,而非以高雄市民政局或教育局的函為憑,更非僅以便簽或line的指令為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也規定,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陳朝建說,已依法循例同意洽借在案的投票場地,如臨時因便簽或line的相關指令即抽回拒借,甚或轉為拒絕借用,既不符合高雄市政府函的指令,也是行政行為的反反覆覆外,自不符合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

陳朝建強調,是否也另有妨害選舉罷免事務的其他法律責任,也懇請區長及校長深思,尤其是選務的辦理是在履行市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

▲▼陳朝建接受媒體訪問。(圖/記者徐斌慎攝)

▲陳朝建接受媒體訪問。(圖/記者徐斌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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