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苓/李承翰死於警察單位的消極?殺警案需冷靜思考的七個問題

2020年05月4日 16:23

  

▲鐵路警察李承翰處理補票糾紛,不慎被鄭嫌刺傷殉職。(圖/記者許宥孺攝)

 ● 苦苓/本名王裕仁,知名作家,曾獲時報文學獎散文獎、聯合報小說獎。

「殺警無罪!」多麼聳人聽聞的一句話!然而過度簡化的用語只會簡化我們的思想,請大家冷靜下來,一起想想這幾個問題:

一、殺警察可以無罪嗎?

當然不可以!不只是警察,殺任何人都不可以,所以不必特別把警察這個身分拿出來討論。

但我們要問的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為什麼會被一個精神病患殺死了?原來李承翰這位鐵路警察,在事發當時不能使用可能傷及無辜的手槍,只使用警棍又無法抵擋歹徒的刀子,以至於造成悲劇。而鐵路警察當局,是在殺警事件之後,才亡羊補牢的為他們補足了辣椒水、又配備了電擊槍⋯但已經挽不回一條年輕的生命了。

李承翰怎麼死的?他是死於警察單位的消極不作為。警政署長還好意思開口支持上訴,應該是要出來公開道歉、自請處分吧?

二、應該怪負責精神鑒定的醫師嗎?

當然不應該!醫師受託鑒定犯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當然是依據自己的專業來做判斷,而且是由他這名主治醫師,加上一名住院醫師、一名社工師和一名心理師組成的團隊聯合鑒定的,他有什麼錯?他們又有什麼錯?

他依據專業判斷犯人有精神病,但是法官要不要依據他的鑑定判決犯人有罪或無罪,根本不是他能決定的;法官要不要多找另一個團隊來鑒定,也不是他能夠干預的。大家去找他麻煩,簡直是莫名其妙!別忘了,他學的是醫學,不是公民與道德。

▲鄭嫌一審獲判無罪,需強制就醫五年。(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三、那麼應該怪宣判無罪的法官嗎?

首先是有些人混淆了「罪」與「罰」的觀念:殺人是不容許的,但是如果出於權力行使(如警察槍殺歹徒)或者正當防衛,那麼雖然「有罪」,但是「不罰」,法官根據現行的法律,不能把「無法辨識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關進監獄,不是說他沒有罪,而是沒有辦法處罰他。

這位法官曾經對重大刑案判過無期徒刑、也判過死刑,顯然不是那種「不敢判死」的所謂恐龍法官,與其攻擊她不把殺人的精神病患判刑,不如檢討我們為什麼有這樣的法律、而且多少年來都沒有人提出質疑。

四、難道這位法官就沒有可以詬病之處嗎?

也不是沒有!避開繁冗生硬的法律條文,我們用大白話來說:依照法律,精神病患如果犯罪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那麼就不可以把他關到監獄裡;但是這個「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的狀況,如果是他自己造成的,那他就不可以免除處罰。

舉一個簡單的比喻:喝醉酒的人開車撞死人的時候,他也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但是他在喝酒的時候,就應該知道他可能喝醉、還去開車、還撞死人⋯在這種情況下,他當然不能免除刑罰。

而這位犯人,自己曾經因為精神病而長期治療、服藥控制病情,是他自己主動停藥的,他應該知道停藥會造成他的狀況惡化、會造成他「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的狀況,所以法官應該考量這一點,而不對他免除刑罰。當然這是法官個人的心證,社會大眾也只能感到遺憾而已。

▲李承翰父母30日下午受訪,對於無罪判決直呼心很痛。(圖/記者許宥孺攝)

五、那麼法官到底錯在哪裡呢?

其實她最大的錯誤,是把犯人交保釋放。這就好像一隻老虎跑出來咬死了人,大家把老虎抓了起來,因為老虎不是人,叫牠殺人償命也沒有意義,但是至少應該把老虎關起來,而不是放牠出來繼續咬人吧?

犯人即使一審無罪,檢察官也還在上訴,法官大可以繼續把這麼危險的犯人覊押在看守所、以免危害社會,怎麼可以就這樣把他放出來呢?幸好他的家人沒有錢保他,否則他就已經重獲自由、拿著一張法院認證的「殺人執照」趴趴走,那不是太可怕了嗎?

六、那不是可以把這個犯人強制治療嗎?

是沒錯!但不是關到監獄裡面強制治療,而是放到外面之後強制治療。這必須由他的家人去做這件事,如果家人不做,就由社工去做,但還是要有警察來執行⋯而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確實執行,主管單位竟然是衛生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你覺得會有多少強制力呢?

更扯的是:依據現行的法律,強制治療的期限最多五年,不能延長(最荒謬的是:性侵犯的治療反而不限五年、可以延長),所以五年之後,這個精神病患不管治好了沒有,他還是可以到處趴趴走,成為整個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像誘殺兩個女童的罪犯陳昆明,也是在假釋出獄之後被要求強制治療,卻被北部某醫院以沒有病床為由,因而結束監護、又殺死了一個人⋯像這樣的監獄外強制治療,有誰能信得過呢?

侯友宜市長說「應該強制治療30年」,這當然是說氣話,但我們至少應該要求「強制治療到確定病患康復為止」,難道連這麼卑微的請求,也沒有人能幫我們做到嗎?

▲李承翰公祭現場。(圖/NPA署長室)

七、所以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其實很簡單,就是立法委員應該馬上修法!不管是德國或是美國,都可以強制收容有犯罪之虞的精神病犯人,甚至可以達到10年之久。所以葉毓蘭委員的刑法修正提案是正確的(我們「不以人廢言」),犯法的精神病患應該在病監內監護治療,而且是需要治療多久就延長多久、不以五年為限。

其實我們的監獄裡面,是有治療精神病患的「病監」的,但目前只限於已經關在監獄裡的病人得了精神病、可以來接受治療。既然如此,我們只要把「不關精神病犯人,讓他在外面接受治療」改成「把精神病犯人關起來,讓他在監獄裡接受治療」就好了!

而這只需要立法委員諸公不要那麼怠惰、不要那麼輕忽,趕快「逕付二讀」修改這條不合時宜的法律,全民就可以得到安心的保障,也不必因為恐懼和憤怒就在那裡亂駡一通了。

如果你也認同的話,請立刻拿起電話,打給你選區的立法委員服務處。既然政府無能,那麼只好自己的安全自己顧、自己的生命自己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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