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嘉義殺警的鄭姓兇嫌一審獲判無罪後,經檢方二次抗告,嘉義地院今更裁,限鄭嫌24小時內繳納新台幣100萬元具保。鄭嫌家屬無力交保,經移審後交由台南高分院裁定羈押。
▲鄭嫌刺殺的鐵路警李承翰。(圖/記者許宥孺攝)
嘉義地院3日更裁,要求鄭嫌須在24小時內繳納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但鄭嫌家屬無力支付,失去蕭麗後繼續羈押,且鄭嫌的辯護律師無意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林坤志4日表示,鄭嫌所犯殺人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具有明顯之精神症狀,足認其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林坤志指出,各審級法院對於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應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不受原法院是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的拘束。鄭嫌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本院審酌前揭情形,自得對被告裁定羈押。
▼鄭嫌從嘉義地院被轉往台南高分院羈押。(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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