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三讀通過,企業編製年度財報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相關資訊。(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明定企業編製年度財報時,必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相關資訊。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2019年有超過1700家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總額高達1.44兆元,創下歷史新高,其中26家公司派發股利超過百億元,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薪酬也節節上升。然而,國內勞工低薪問題卻遲未解決,甚至有公司董事酬勞與員工均年薪差距高達200倍者,因此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
曾銘宗表示,為強化薪酬資訊透明化,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酬,並且保障員工勞動條件,本次修法藉由揭露管理階層個別酬金、全體員工酬勞帄均數和中位數,以及規範兩者薪酬差距應設有一定之倍數限制,使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調整有所連動,並促使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理化 ,員工得以共享公司利潤成果。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的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須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
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明定企業編製年度財報時也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此外,曾銘宗先前提案時主張,董事薪資與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之薪資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違者主管機關得令公司負責人說明理由,但在委員會審查時決定不予採納,待各界形成共識再行通盤檢討。
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在財政委員會時解釋,各產業景氣循環不同、市場競爭強度也不同,難有客觀一致性的標準,不宜強制規定,且國際上也沒有相關規定,恐違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一致性,即便是美國陶德法案也只要求揭露,沒有倍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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