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兩度潛入前女友家行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苗栗李姓男子與潘姓女子分手後,因為缺錢花用,竟然兩度偷偷跑回前女友家行竊,不僅偷走現金,還有價值2萬元的手鍊及戒指,反遭提告求償50萬元。苗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的行為的確侵害潘女的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益,最後判他應賠償13萬2000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潘女在判決書中主張,2018年8月28日凌晨3時許李男翻越庭院圍牆潛入住處,並偷走機車置物箱裡的2000元現金,接著前往3樓臥室竊取皮包內的1萬元現金,還有粉紅側背包裡價值2萬元的手鍊及戒指各一個,而且因為對方很熟悉她家環境,知道要從「放狗」的側門逃離,就算她發現有異也來不及追上,總計財產損害達3萬2000元。
潘女強調,這並不是李男第一次偷竊,先前也曾潛入住處拿走貨款,種種行為已經影響到她的居住安寧人格利益,導致身心恐慌受創,因此決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46萬8000元,加上損失財物的費用,總計求償50萬元。
雖然李男並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但他偷竊一事在刑事方面已被判決10月有期徒刑確定。苗栗地院法官認為,他未經許可無故侵入住宅,還做出偷竊行為,的確侵害到潘女的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經濟收入、損害等因素,最後裁定應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算上先前的財物損失,一共得賠償13萬2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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