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被警察吃豆腐 李婉鈺拳打員警判刑4月加20日定讞

2020年05月7日 10:12

▲▼李婉鈺高院前受訪。(圖/記者吳銘峯攝)

▲李婉鈺妨害公務案件,今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2017年底凌晨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猛按門鈴,之後與鄰居起衝突,更搶奪警員密錄器,檢方依照妨害公務與強制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將她判刑4月與拘役20日。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李婉鈺主張自己被員警吃豆腐,拒絕向員警道歉。全案於7日宣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4月有期徒刑及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14萬元,全案定讞。

李婉鈺於2017年11月28日晚間9時多,打電話邀約前立委張碩文外出,但遭拒絕。李婉鈺喝了酒後,越想越不滿,就在隔日凌晨1時許前往張碩文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住處,狂按門鈴找人,還用手拍打鐵門。有住戶不滿李婉鈺深夜製造噪音擾人,報警處理。

林姓、王姓2名員警到場處理,這時李女先動手掌摑住戶,員警出手制止,雙方發生拉扯。李女拉扯員警錄影設備,並涉嫌侮辱王姓員警,出拳打中王員臉部。事發後檢方進行調查,最後依照「妨害公務」、「強制未遂」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女坦承妨害公務,但不認為按門鈴、拍鐵門涉犯強制罪,請求法官從輕量刑,或是附條件的緩刑。一審法院將她判刑4月與拘役20日,均可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李女對自己做了不良的示範,公開對社會道歉;但她堅稱被員警吃豆腐,拒不道歉。「我是一個女性,我當時就是真的被吃了豆腐,而且我有被打,所以對於這個事情,我是充滿了...氣憤與無奈。我覺得我今天是一個民意代表,你都敢這樣對我的話,那如果是一個平民小女生,會受到什麼樣的對待,所以我真的沒有辦法對這樣的行為對他個人(指員警)說出抱歉。」

全案於7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李婉鈺有罪,考量她犯後猶飾詞狡辯,不願道歉,因此高院維持一審的刑度,仍將她判刑4月與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14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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