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無罪後續 司法院研議修刑訴法精障者得免槍決引熱議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引發熱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鐵路警遭刺殺兇手竟獲判無罪,事件持續發燒。司法院日前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會中委員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精神障礙者遭判死刑後是否得執行,進行熱烈討論。其中司法院認為倘若判死刑定讞後而出現精神障礙、不解執行的意義,就不應判死,但與其他委員的意見相歧,最後決定暫時先擱置,另行討論。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執勤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全案經由嘉義地院一審審理後,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以鄭男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判處鄭男無罪,宣判出爐後更是引發各界譁然,各界均希望政府能強化社會安全網,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另外新店先前發生隨機刺殺路人案,小燈泡命案等等案件,讓精神病患犯案的問題,引發重視。

對此,法務部打算修正《刑法》第87條第三項規定的「監護處分」,未來精神病患的監護處分不以現行的5年為限,將治療到好才會停止處分;另外法務部也打算與衛福部合作,籌設「司法精神病院」。

相關議題在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也一樣發燒。這次引起討論的條文,是《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及第467條,2條條文目前為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停止執行。但司法院刑事廳打算把「心神喪失」修正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據了解,修法的目的在於便利於鑑定是否為「心神喪失」者,也更加符合兩公約法的精神。

但與會的法務部、衛福部代表均不認同。法務部代表提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者,至於衛福部則認為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解執行意義」,與司法院的提案有差異。此外,也有委員建議增訂「停止審判」裁定得抗告的規定。

由於討論熱烈,沒有達成共識,最後會議主席、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作出裁示,暫時先擱置相關條文,並請刑事廳先行研議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的委託研究,以供未來續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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