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開車飆速,結果公司挨罰。(圖/翻攝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下同)
記者陳羿妏/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生活用品百貨業務員上月18日開著公司的車行經台64線以時速141公里超快速度一路狂飆,遭照相取締舉發,事後,該車車主(公司)也被吊扣牌照3個月。不過,由於車輛為該公司所屬,且公司認為已事先告誡員工不得嚴重超速、致人受傷,要求撤銷吊扣牌照處分,但法院最終判公司敗訴,還是得挨罰。
新北市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當時這名業務員開著公司的休旅車行駛於「時速80公里」台64縣道路上,經過儀器測得時速141公里,等於是超速61公里,因此警方依照規定舉發開單。由於該車登記在公司名下,公司認為有「口頭提醒」過員工不得違法,依約定也有扣掉這名業務元獎金做為懲處,請求法院撤銷「吊扣牌照3個月」處分。對此,法院認為「口頭提醒」難確實督促駕駛,因此判車主公司敗訴。
李忠台提到,汽機車行車速度超過6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最高處罰為新台幣2萬4000元,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還會遭吊扣牌照3個月;另外,根據裁決處統計,去年汽機車超速60公里以上危險駕駛違規案件有1492件,而今年截至3月底止已有66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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