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32歲男子吳茂騰勒斃同居人張姓女子,以鋸子分屍裝袋後棄置於草叢內,台南地院一審以吳男絞勒被害人長達15分鐘,且以鋸子將被害人肢解棄置野外,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行兇手段殘忍,以殺人罪等判處吳男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13日上午宣判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吳男再次逃死,可上訴。
▲死者的大姐及兒子認為吳茂騰沒判死,實在太沒天理,一定要上訴,一定要讓吳判死刑。(圖/記者林悅攝)
▲32歲男子吳茂騰與張姓女子姐弟戀同居,因張女提分手發生爭吵,被吳男勒斃再將屍體以鋸子支解7塊,裝袋後棄置於生產路附近之草叢內。(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高分院13日上午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坦承且有悔意,仍有可能教化,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吳茂騰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損壞、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判決死者結果家屬十分不滿,全家人對吳茂騰被判死刑的期盼落空,死者大姐說:「屬於這類的殺人分屍在台灣的法律頂多只判無期徒刑,幾年就出來了,我不曉得蔡英文總統,妳有沒有聽到啊?我真的不懂,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能夠判吳茂騰死刑」;死者兒子:「他認為台灣法律不公平,沒有辦法保護人民,吳茂騰用電線纏繞媽媽,已經明白就是要殺人,法律沒辦法保護人民」,台灣法律殺人都不用償命,如何保護老百姓。死者大姐說吳茂騰一直沒主動向家屬道歉,完全無悔意,怎還可留在世上,他們一定要上訴最高法院,一定要讓吳茂騰判死。
32歲吳茂騰和單親的張姓女子同居2年,2018年12月,吳有新女朋友,引發張女不滿;吳男也因張女的工作關係偶會與異性客人外出或共同出遊,吳男常為此吃醋,兩人經常起口角爭執。吳男與被害人張女於2019年1月8日晚上10時在同居處客廳,發生口角及扭打,吳男將張女壓制到主臥室床上,用其左手肘到左手臂處施力,自後方用力環繞、勒住張女頸部達15分鐘,導致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被告為免犯行曝光,於次日先購買大型黑色塑膠袋、清潔劑及ㄇ型鋸等物,在浴室內以ㄇ型鋸肢解張女遺體為7部分,裝入2只黑色大垃圾袋後,於該日深夜將2袋屍塊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
吳男在審訊時對犯罪事實,大多坦承不諱,僅爭執在其勒絞時間約3至5分鐘,應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被害人舌骨斷裂可能係分解屍體時,不慎按壓到。然依法醫師證述,從後絞勒並造成舌骨骨折,需施以相當之力道且壓制15分鐘以上,另分解屍體沒有按壓舌骨必要,一審合議庭認吳男所辯不可採取。再由吳男絞勒被害人長達15分鐘,又持電線纏繞被害人頸部2圈,確認被害人死亡,顯見被告非僅消極容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所犯係殺人罪及毀損、遺棄屍體罪,吳男受有良好教育,有正當職業,衣食無缺,在無重大刺激情況下,僅因被害人不願順從其要求,執意與他人外出遊玩,即起殺意,並將被害人絞勒長達15分鐘以上,甚至將被害人肢解,棄置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經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非無教化可能,無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就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
本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合議庭2020年召開多次調查庭,並傳喚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等多名法醫專家,就行兇手法、行兇時間提供專業鑑定意見,證人前法醫石台平指出,死者舌骨斷裂,是典型的「徒手絞勒」特徵,不可能是以肘彎「鎖喉窒息」勒殺死者。本案從2個關鍵點研判,一是姆指對舌骨的施力,一是手指對頸部的壓迫,不可能以肘彎勒頸造成。石台平強調,攻擊行為之意圖,從正面攻擊代表有殺人意圖,從後面攻擊則是「控制」意圖;將一個人掐壓致死的全過程需15至18分鐘,死者遭凶手徒手絞勒而死,導致舌骨斷裂,顯見是「行兇力道大、行兇時間久」。
檢察官指出,依法醫的鑑定報告及專業意見,研判死者係遭正面絞勒,而從被告的供述顯示都在卸責,不論如何辯解沒有殺人故意,被告顯無悔意。檢察官說,畜生都能教化,人為何不能?但重點是「值不值得」教化。檢察官痛斥,本案被告殘忍殺害同居人,又鋸屍分屍,任意丟棄屍體,讓野狗啃食,這不是「人」做得出來的,檢察官認為被告「不值得饒恕」,檢察官請求法官量處被告死刑,惟台南高分院判決仍維持一審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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