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公尺測驗突暈倒延誤送醫致癱 員警獲國賠1749萬餘元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員警跑步測驗卻癱瘓,最高法院判准國賠。(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新港分駐所林姓員警,2011年9月間參加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突然昏迷倒地。因現場並無預備醫護人員及救護車,以致員警延誤送醫,最後缺氧性腦病變,一年後仍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需全天候照護。員警提出國賠訴訟,一審未准,二審逆轉改判准1749萬餘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准許國賠1749萬餘元。

判決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後更名為基隆港務警察局)於2011年年9月19日舉行100年下半年度員警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林姓員警參加測驗,在下午2時左右,跑到800至1,000公尺處,突然昏迷倒地。由於現場沒有醫護人員及救護車,同仁臨時以警車將員警載送至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急救。

林姓員警到院前已無心跳反應,經醫生搶救後終於恢復心跳,但仍因延誤送醫,導致他因缺氧性腦病變,造成認知障礙、言語機能喪失及四肢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1年後,員警仍存有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之症狀,喪失勞動能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護。員警不滿,向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提出國賠訴訟,請求2900餘萬元賠償。

法院審理時,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拒絕賠償,辯稱現場預備救護人員與救護車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再加上民用救護車難以租借,所以現場才以備有警示燈、警報器之巡邏警備車,可行使道路優先使用權,充作緊急救護之交通工具;另外現場也受有CPR哈姆立克急救訓練的教官急救,並無延誤送醫。一審法院採信警方說法,駁回員警的國賠請求。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卻改認定現場未備有醫護人員及救護車等,違反內政部警政署函知所屬各警察單位有關《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甚明,故係屬怠於執行職務,而有不法並有過失。再加上馬偕紀念醫院的鑑定意見,認為確時延誤送醫導致員警病況嚴重。二審因此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准國賠1749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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