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朱姓少女2018年12月間透過黃姓男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導致劉姓男子受騙損失200萬元。雖然朱女在刑事部分被判刑1年4月有期徒刑,但劉男不甘受騙,向朱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最後獲判賠償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朱女得手200萬元,按照內部規定可以拿到6萬元的報酬。(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朱女加入的詐騙集團,首腦是綽號「錢櫃」的不明人士,負責指揮、操縱車手,除了她之外,另外還有王姓、陳姓兩名車手,3人平時依照「上級」指示,親自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現金,假設成功提領款項,就可以拿到提領金額3%的報酬金。
劉男表示,他在2019年4月8日下午接到詐騙電話,對方自稱是張姓警官,還告知他涉及擄人勒贖案件,嫌犯已經將贓款匯入帳戶,如果不設法解決,就會遭到通緝並沒入財產,接著把電話轉給一位自稱政風處李科長的人,「李科長要我到住家附近的銀行提領200萬元,然後前往台中市西區某路口等候『林小姐』到場取款。」
劉男因此損失200萬元,事後發現被騙,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雖然刑事方面朱女已經被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但他還是不甘心,考量到女方犯案時未滿20歲,於是改向朱父提告求償損失的200萬元。
由於朱父經過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朱父身為法定代理人,劉男依法提告求償並無不妥,最後判他應賠償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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