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古董玩家3.5萬「爽收200年古蹟」 詭辯:不知贓物!法官狂打臉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李男偷走200年古蹟牌匾,卻用3.5萬的賤價賣給張男,2人一起被判刑。(圖/記者陳凱力翻攝,下同)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市警局於2018年底接獲民眾報案,稱其祖厝4面牌匾遭竊,由於該批失竊物是為新竹市文化局所公告市定古蹟「春官第」之部分文物「進士」、「崇祀鄉賢」、「文魁」、「明經」等4面牌匾,經警方調閱近百支監視器找到竊賊與接手的買家。案經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對李姓竊賊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18萬,犯罪所得3萬5仟元沒收。另張姓買家依故買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15萬,扣案之IPhone 6手機及門號沒收。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監視器拍下李男行竊的畫面。

據判決,李姓男子於2018年9月9日凌晨騎乘機車,以徒手拆卸方式竊取「進士」、「崇祀鄉賢」、「文魁」、「明經」等四面經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登錄府授文資字第1020208019號「春官第」之文物。警方過濾近百支監視器後,找到李嫌,他也坦承竊取4塊牌匾並轉售張姓買家,警方循線找到張姓買家,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4塊失蹤的牌匾。

張姓買家坦承持有4塊牌匾,但否認知情贓物,他辯稱,是李男向他借錢當作抵押,日後李男有錢了還會再贖回去。

李男則向法官表示,自己再三向對方保證,牌匾不是偷來的,是從古厝撿來的,不會有問題,由於當時因缺錢向對方借錢,也討論到是否用牌匾抵押的,但最後仍是張男分別以1萬7千元、1萬8千元的價格分2次買走4塊牌匾,2次皆為買斷,且都是張男主動開價。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遭竊之文物「進士」、「崇祀鄉賢」、「文魁」、「明經」等四面牌匾為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登錄府授文資字第1020208019號「春官第」之文物,該古蹟文物係開台進士鄭用錫之宅第資產,最早可源溯自道光三年間(1823),迄今已將近200年歷史。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張男說,自己是做水電、鐵工,遇到工地有一些古物,就會去買,有人喜歡就會讓給別人,自己也很擔心收到贓物,可是看對方可憐,才會伸予援手,為此還去工地現場勘查過。

法官認,警方前往搜索時也曾在張男家中看見大量古玩、藝品,顯見張男對於古物真偽、價值應有相當程度的辨識能力,而光從牌匾上「崇祀鄉賢」、「文魁」、「明徑」、「進士」等大字,「欽命大總裁…為會試中試第四十一名殿試第三甲第一百九名鄭用錫立」、「戶部國子監道光丙午年為淡水廳貢生鄭如樑立」等小字,就算是一般人也能判斷非尋常之物,更何況是兼從事古物買賣之人,張男明明對牌匾來源有所質疑,卻辯稱不知道是贓物,其說法實在無法讓人信服。

法官審酌,李男說詞諸多保留,過程中也有附張男之嫌,但經最終仍確認雙方以「賣」的方式成交,且若是抵押,雙方卻未就約定贖回訂定期限,又張男帶回牌匾後,還為4塊牌匾小心清理,連細節都不放過,並細部拍照與同好分享,若只是單純抵押,事後還要歸還,何須多此一舉?實在是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張男犯罪事實明確,應依法論科。依竊盜罪,對李男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18萬,犯罪所得3萬5仟元沒收。依於全部故買贓物罪對張男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15萬,扣案之IPhone 6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200年古蹟牌匾遭竊 偷兒不識貨!3萬元轉賣骨董商。(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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